小伙火海救三母子
【小伙火海救三母子】正月初四的深夜,山东菏泽曹县青菏街道居民张本广,突然接到邻居电话,说他经营的生活用品门面店起火,妻子和两个孩子已在门面房二楼睡下,三人瞬间陷入火海,命悬一线。闻讯赶来的张本广第一反应就是冲进家中救人,但不幸被大火中炸裂的玻璃门砸中头部失去了知觉。火势越来越大,周围邻居、路人纷纷前来帮忙,但由于室内温度过高,门板膨胀无法打开。正路过火灾现场的赵传博见此情形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我当时走近就一拳把玻璃打开了。”打碎玻璃后赵传博从窗户翻进屋里,又穿越火海从楼梯登上二楼。心里只想着要救人,赵传博完全没有在意越来越汹涌的火势。张本广的妻子回忆说,“赵传博站在卷帘门上面,把我们母子三个人,一个个往外拽出来了。”之后,赵传博用尽最后一点力气从二楼跳下。因肌腱被玻璃割断失血过多,再加上吸入大量有毒浓烟的刺激,赵传博失去了知觉,随后被赶来的120急救车送到医院。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抢救,赵传博转危为安。他醒来的第一句话是对姐姐说的,“你别骂我,我一只手换三条命,值了。”
见义勇为纵使受伤也不后悔
赵传博的事迹被广泛传播后感动了许多市民也赢得网友们的纷纷点赞,有网友留言称,这是平凡人在危急时刻做出的大爱大勇的抉择。赵传博见义勇为的暖心之举,不仅挽救了三个人,一个家庭,更为这个冬天平添了一份温暖。赵传博的见义勇为让我们感动也值得我们学习,也值得嘉奖。虽然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无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及适用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 畴。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但这些规定对见义勇为的司法保护还是不够充分的,难以完全消除“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感谢身边这些不相识但却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勇冲火海拼死救人的平民英雄,也希望他们能在事后得到及时的救助,不要让这些做了好事的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