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应分为“节日”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两种,劳动者应谨防用人单位一概而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春节期间,大年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日时间,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节日”加班费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初四到初七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休息日”加班费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提醒,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定额任务的计件单价三倍、两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了解到,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湖北省规定的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情况下,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月工资基数除以月平均计薪日21.75,再乘以3(休息日乘2)。
从2013年9月1日起,武汉市10个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为1300元/月,日最低工资应为1300元÷21.75日,约等于59.77元/日。那么,大年初一(1月31日)、初二(2月1日)、初三(2月2日)是法定节日,应支付三倍加班工资,三天应不少于537.93元;而大年初四到初七(2月3日-6日)按照两倍支付加班工资,每天至少为119.54元,4天为478.16元。如果春节长假期间加班7天,加班费至少为537.93+478.16=1016.09元。